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3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春,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洲,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东兴居委会S226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丽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临港产业区日照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张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学春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丽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7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7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0600元、王学春已预交6839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淼
审 判 员  张淑媛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严梓菡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