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2943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小额诉讼程序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