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3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350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华舍街道温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63939027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尾款565000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温渎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07)字第4-77号、绍兴县国用(2011)字第4-14号土地,其中绍兴县国用(2011)字第4-14号及相应在建工程(均未取得房屋权证)〕,其中绍兴县国用(2011)字第4-14号土地及地上房屋“华鑫大厦”A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已被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绍兴县国用(2007)字第4-77号土地及地上房屋已有他案多轮查封,且本案已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3执2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审判员章亚伟
审判员戴**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