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粤0491执1550号 珠海市某有限公司、太原市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24)粤0491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81118.96及利息15964.14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5999元、保全费50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638.33元。另外向本院支付执行费747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太原市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547194.4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结案申请。 至此,被执行人太原市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执行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