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茂县明兴路面用料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223民初52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0********。 原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新庙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5********。 原告:***,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紫府村6组1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2********。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56号1栋4单元3楼1号。系四川环阳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鲁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8342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20045258460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茂县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茂县明兴路面用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县南新镇棉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223MA62F15M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第三人茂县明兴路面用料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菥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