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223民初52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0********。
原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新庙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5********。
原告:***,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紫府村6组1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2********。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56号1栋4单元3楼1号。系四川环阳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鲁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8342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20045258460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茂县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茂县明兴路面用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县南新镇棉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223MA62F15M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第三人茂县明兴路面用料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菥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