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与张某某,太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4民初1525号
原告:龚某,男,苗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太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第三人:仇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
原告龚某与被告张某某、太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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