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847号
原告:海南俊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8DK33G,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联发名宇1栋23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834259,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俊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海南俊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俊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力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俊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