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上诉人四川翰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开江县扶贫开发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建民,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翰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高新区斌郎乡百花村**。

法定代表人:赵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森,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江县扶贫开发局,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橄榄大道机保大楼**。

负责人:刘茂堃,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四川翰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翰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江县扶贫开发局(简称开江扶贫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2020)川172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翰倬公司送达《开江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案款专户缴纳上诉费4036.00元,但其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翰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牟春艳

审判员  古 霞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治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