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某某、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422民初2435号 原告:南某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 负责人:李某。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772937.64元劳务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奥公司)在会宁县成立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以下简称白银项目部),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组织劳务队,对被告在2019年至2021年3年期间会宁各乡镇的中国联通移动网配套传输扩容工程、本地网光缆迁改工程,会宁县各乡镇(见施工结算单项目一栏)。2023年12月份由被告委托白银项目部负责人李某和原告结算劳务费,总额为918225.87元,期间支付145288.23元,在出具结算单据的情况下尚欠772937.64元没有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合同系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旭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本案原告南某某系甘肃旭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故其基于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没有依据,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0元,退还原告南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