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22民初331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710835969N。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2月10日出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第三人: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2593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兴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