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130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1103750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2122310110058。
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华桥街道陆坝新型社区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2593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代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