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623民初52号
原告:王XXX,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王XXX,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XXX与被告XXX、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XXX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原告XXX支付欠款,原告与被告之间再无债权债务纠纷,现原告X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