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5执恢816号
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闹日: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闹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5民初5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闹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货款、资金占用费等共计8383073.87元,剩余1131718.29元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自动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青0105民初5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