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5执9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8层208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尕巴松多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闹日,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闹日,男,藏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闹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青0105民初5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闹日拖欠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货款5214575.08元、资金占用费1257946.74元,尚欠货款吨位数为1328.209吨;2021年12月14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计算以实际欠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货款为基数以货款3926.02元折算1吨,按照每天每吨3.3元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货款付清为止;被执行人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闹日于2022年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资金占用费共计3000000元;被执行人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闹日于2022年4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费;诉讼费27740元、律师费100000元由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闹日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货款,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闹日,责令被执行人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闹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闹日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783073.8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泰盛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105执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