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7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2**8层208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5民终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