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22民初14号
原告:***,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兴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芦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801807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谢玉良。
原告***与被告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愿履行义务,并将诉讼标的全额支付于原告,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由***自愿负担。
审判员 姚占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志平
书记员 王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