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3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荣,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刚,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海云,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单元8层20821室。
法定代表人:谢玉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建荣因与被申请人周海云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5民终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建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兴岭
审 判 员 吉素梅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智婕
书 记 员 芦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