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0民初1085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办公楼(自编号3层10号房)[兴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414602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贵州名门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N0CK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5月15日,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名门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