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25民初281号
原告: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福源社区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735.00元,减半收取计7367.5元,由原告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