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240号
原告: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前朱井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MCB2J6A。
法定代表人:刘长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永安路与蒙山二路交汇处向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5QKH8C。
法定代表人:杜建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增国,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程,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