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

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240号

原告: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前朱井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MCB2J6A。

法定代表人:刘长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永安路与蒙山二路交汇处向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5QKH8C。

法定代表人:杜建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增国,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程,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