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

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民辖183号
原告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杜建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存在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保证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审理本案,宜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琼
审 判 员  熊 飞
审 判 员  汪 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茜茜
书 记 员  庞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