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7813号
原告: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福源社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5QKH8C。
法定代表人:杜建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创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20129872。
法定代表人:张荣景,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山东**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艳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