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7813号

原告: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福源社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5QKH8C。

法定代表人:杜建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创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20129872。

法定代表人:张荣景,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山东**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艳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