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02执异16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南关工业园童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聊城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93号古楼街道办事处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NUQLJ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浦发银行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090194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1502民初63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鲁1502执5433号。现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2024)鲁1502民初6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聊城市某乙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聊城市某乙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为聊城市某乙有限公司唯一出资人,申请追加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聊城市某乙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其不应对聊城市某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提交聊正坤会审字第[2024]第11-032号《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和[2024]第11-033号《聊城市新启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聊城市新启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2025年4月14日,聊城市新启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聊城东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95万元,出资比例99%;聊城东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1%。
本院认为,第三人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称其聊城市新启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双方不存在混同,并提交予以证明。故申请人青岛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不符合追加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某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聊城市昌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为(2024)鲁1502民初6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