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沪0106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06民初34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或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先后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26年5月10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以上查封财产继续冻结的申请(如有诉讼阶段财产保全的,保全财产的到期时间额外以保全结果告知书为准,请申请执行人自行关注)。逾期未申请而造成上述财产自然解冻、解封的,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现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
3.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智慧执行APP电话约谈并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34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