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尚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13761号 原告:杭州尚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尚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尚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杭州尚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尚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