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禹顺建材有限公司与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4451号 原告:合肥禹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腾林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禹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合肥禹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合肥禹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禹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