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205民初120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6日,被告发布招标公告,就“宁波货运(住宅)项目门头铝板、屋面玻璃栏板及单元门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50000元投标保证金作为担保,未中标的投标人将在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2022年6月13日,原告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后原告未中标,但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50000元。综上所述,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及质证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行使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了提供招标文件、中国银行付款回单,保全责任保险发票一组,与其陈述吻合,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保全申请费5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支付了保证金。原告主张未中标,被告应退还保证金,对此,被告未提出抗辩或相应反驳证据,故对原告关于退还保证金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保全申请费,系其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其诉请被告承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波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某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
二、宁波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2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计531.50元,由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件二:裁判履行告知书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