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7民初295号
原告: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经营者:***,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已减半收取),由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