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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7民初295号 原告: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经营者:***,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已减半收取),由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