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2771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