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4民初3675号
原告:河南瑞之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圪垱店镇311省道与宝村南大街交叉口向东100米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81J9P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1号楼西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2645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瑞之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5年4月9日,原告河南瑞之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之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9元,由原告河南瑞之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