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1117号
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吉首某有限公司:
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湘31民终1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被保全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保全人吉首某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冻结被保全人吉首某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0元(冻结期限从2025年9月3日-2026年9月2日,若申请人要求续冻(续封),需在冻结(查封)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