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雅居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82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灰汤镇灰汤村蛇山湾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0182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案款11109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5年3月4日、2025年8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情况。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和房产,此外无其他财产。本院于2025年3月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XXX的车辆,因该车辆已报废注销登记,故无法查封。***有限公司开发的某灰汤度假小镇目前已纳入宁乡市房地产项目风险防控,故暂时无法处置。2025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5年8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2657.9元(含申请执行费156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2657.9元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