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某公司与长沙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21民初4660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长沙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公司、第三人长沙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疑难复杂,在简易程序内无法结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