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102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被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9F6M21J,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7号高丽风情小镇18栋4单元6层1室(住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