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英德市国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81财保45号 申请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之一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MA4X5F32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英德市国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红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6514273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英德市国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以(2023)穗仲案字第10815号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提请函,请求以440664.08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英德市国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英德市英红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SYA02-11号地块裕丰花园二期T10住宅楼××号房产。申请人自愿提供其公司在招商银行广州××路支行(账号:1209********)的存款440664.08元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440664.08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英德市国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英德市英红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SYA02-11号地块裕丰花园二期T10住宅楼××号房产。查封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广州××路支行(账号:1209********)的存款440664.0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723.32元,由申请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