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达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大达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304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达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104栋-1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光明山镇冯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 本院(2015)开执字第30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席旸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