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304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达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104栋-1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光明山镇冯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
本院(2015)开执字第30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席旸
执行员白力忠
执行员*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