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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徽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7民初187号 原告:甘肃某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徽县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原告甘肃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徽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元,由原告甘肃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