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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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凉凉城伊家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凉城伊家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甘肃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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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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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火勋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