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7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某某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据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4)鄂07执他252号执行裁定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4624.22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4354.86元用于偿付案款,收取本案执行费269.3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该申请目前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