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7执他25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依据本院(2024)鄂07执他90号执行裁定及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3)鄂0704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鄂0703执707号。
本院认为,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动案件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3)鄂0704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