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392号
原告:天水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水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天水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68元,减半收取10434元,由原告天水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