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

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财保87号 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北站路199号101(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2339B。 法定代表人:施展。 委托保全代理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委托保全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西路475号科研大楼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49411792。 负责人:**。 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44736.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单号为02224301330004S2000004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2244736.86元。2022年5月11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44736.86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244736.86元; 二、若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2244736.86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