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

济南轨道中铁管片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324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轨道中铁管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园区11号路北侧、轻卡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C56R6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西路475号科研大楼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494117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13101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济南轨道中铁管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17856.92元(含执行费11463.9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17856.9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利息、**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