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

河北凡星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5号 申请人:河北凡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传媒大厦22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7DUQDU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西路475号科研大楼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494117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凡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湖大支行(账号:xxx)人民币1775970元。申请人河北凡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凡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湖大支行(账号:xxx),限额为人民币一百七十七万五千九百七十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河北凡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