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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义乌市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瑞泰园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19116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50号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瑞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鲁雅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瑞泰园艺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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