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7236号
原告:金华市超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浙江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融盛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5幢5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超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融盛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金华市超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超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