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

宿州市亿树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7224号 原告:宿州市亿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支河乡团结村67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柏星小学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州市亿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宿州市亿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我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州市亿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