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城佳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5637号之二
原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柏星小学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69114540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乡黄安子村,创新路东,岱湖路西,滨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N20YT6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徽蓝城佳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柏星小学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395318266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城佳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城佳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城佳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9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993元,由原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