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03民初392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魏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某,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为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魏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2026年2月11日,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魏某、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魏某、陈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